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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
须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病人现金结算的
费用说明

便民措施

 

 

 

 

 

 

 

 

 









 

 

     

参保病人现金结算的费用说明

一、 参保病人的住院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统筹支付(由医院与市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另一部分需您办理出院时与我院直接现金结算(需自己负担的费用部分)。

二、 需自己负担的费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起付金:

普通病人每三个月为一结算周期,需交一次起付金(办理特种病的患者每36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需交一次起付金。起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退休人员交1000元),第二次及以后n次每次均交650元。

(2)、个人负担的药费:

个人负担的药费包括北京市医保规定的乙类药(需个人负担10%)、丙类药(需个人负担100%)及非适应症用药(该类药虽在报销药品目录之内,但限定一定的应用范围。)

(3)、检查治疗费用:

个人负担的检查治疗费包括:超过2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承担8%及市医保规定的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

(4)、一次性材料费用:

个人负担的一次性材料费用包括5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50%:贵重材料最高报价以上部分的费用及市医保规定完全自费的材料费用。

(5)、超标准的床位费。

(6)、按住院费用分段计算的个人负担的费用:(仅列举企业参保)

企业职工:起付金--1万个人支付18%
1万--3万个人支付13%
3万--4万个人支付8%
4万--5万个人支付3%
5万--10万个人支付30%
10万以上--个人支付100%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为以上比例的60%。

 

海淀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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